荔教综〔2020〕22号
各中学、小学(含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和《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和的通知》(莆教综[202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养改善计划方面
(一)职责分工
1.管理体制。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育局未保办、体卫艺股、计财股负责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学生对象的落实、补助情况的监督与实施;区教育局未保办、体卫艺股负责对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区教育局计财股负责对各校各学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申请、拨付,对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2.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学校可结合工作实际和承担的具体业务,每周每人予以减免课时工作量,或者发放绩效岗位补贴。
(二)受益对象认定
1.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学期500元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2.各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寄宿生认定标准和评定机制,并报上级区教育报备。每学期开学15天内,要初步确定每学期寄宿生名单。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1.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福建省义务教育拨款机制给予保障。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助学,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2.资金使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结余部分滚动用于下一学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者上交财政。
各校需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有条件,应允许受助学生在补助资金额度内,自由选择消费的早、中、晚餐以及每餐消费的菜品、金额。在不浪费粮食的前提下,各校要足量保证对学生米饭的供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资金监管。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
(2)各学校要利用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四)餐卡使用管理
1.使用学生食堂餐卡的学校原则上建议按月充值,每次充值100元,除新学期第一个月外,其余月份应在每月10日前充值到位。毕业班学生的受助对象,可于6月份将本学期所有剩余受助资金一次性全部充值到位,并通知毕业生于毕业前消费完毕,非毕业生剩余资金可允许跨学年进行消费。
2.每月餐卡充值完成后,应按班级导出餐卡管理系统中的充值情况表(不能导出充值情况表的学校,可按系统中的充值信息制定表格),并让受助学生进行签字确认,严禁代签。
3.寄宿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以由学校将营养餐专项资金采取发放餐券或固定餐等方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做好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见附件3)工作。
(五)补助对象落实
1.各寄宿制学校应于每学期期初按班级落实本校寄宿生名单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结合上学期补助情况,对在学学生继续实行补助政策,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已充值完首月的学生餐卡发放到位。
2.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安全,各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受助名单进行初审,确保每个学生的人与学籍均在校。对人在校、学籍不在校,或学籍在校、人不在校的学生,应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办理相关学籍转移手续,确保学籍随人走的政策落实,也确保每位应受助学生能够及时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面
(一)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二)补助标准: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补助方式: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卡。
(四)工作要求:各学校应按《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三、健全和完善资助档案
学校要按照《荔城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按学期、科学、合理做好资料建档归整工作。
①每学期期初利用开学注册时,将《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一封信》(见附件1)人手一张发放至学生监护人手上,并将回执进行存档;②各校依据本校寄宿生认定办法确定的寄宿生名单,名单以班级为单位,经学生、班主任与校总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签字审批,并进行存档;③寄宿生名单确认后,要在学校公开栏,对本学期受助的营养改善计划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照片、公示结论进行存档;④各校需将受助的建档立卡家庭及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的佐证材料进行存档;⑤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校需按本学期受助学生数据,经校学籍管理员、校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送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见附件2);⑥每学期结束后,要对学生已签字的按月发放情况表、从餐卡系统中导出的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按月发放情况表(一个班级一月一张,每个学生显示为该生该月发放金额),以及本学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进行整理存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与上级部门政策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附件:1.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一封信
2.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
3.XX中学X年X季学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荔城区教育局
2020年3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