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村发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为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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