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荔征收〔2024〕11号
2024年1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15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5.739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批准用途:二类居住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西天尾镇三山村。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地类及面积: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三山村水田0.1037公顷、旱地0.0404公顷、园地2.3469公顷、草地1.6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785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739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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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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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
18400元/亩 |
27600元/亩 |
46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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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11960元/亩 |
17940元/亩 |
299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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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27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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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276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西天尾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后,由西天尾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八、被征(使用)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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