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款协议》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以及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易地搬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款计收利息的通知》(闽扶贫〔2022〕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区需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4万元2021年6月21日-2022年6月20日期间利息1268元,该资金需由区农业农村局划入莆田市荔城区荔农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再由莆田市荔城区荔农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将利息1268元支付到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还款账户。
特此公告
中共莆田市荔城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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