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款协议》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以及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2023-2024年县(市、区)投融资平台公司易地搬迁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付息的通知》(闽扶贫〔2024〕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区需支付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2万元2023年9月21日-2024年9月20日期间利息244元,该资金需由区农业农村局划入莆田市荔城区荔农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再由莆田市荔城区荔农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将利息244元支付到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还款账户。
特此公告
中共莆田市荔城区委扶贫开发成果 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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