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现役军人和退役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八)见义勇为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九)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益可能的;
2、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事由,案由发生在荔城区辖区内的;
3、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荔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受援人的权利
1、受援人无需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3、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4、受援人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疏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并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六、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
2、受援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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