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水利局于2022年9月26日印发《荔城区水利局关于印发<荔城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荔水利〔2022〕93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和《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莆市水利〔2017〕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以质量求突破、以质量促发展,强化水利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三、主要内容
(一)监督范围
1.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区级以上(含,下同)招投标且中标价50万元以上的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水库工程:总库容1000万m3以下小型水库、山塘工程;
(2)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m³/s以下的小型水闸工程;
(3)引调水工程:引水流量在5m³/s以下的中小型引调水工程;
(4)围垦工程:围垦滩涂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滩涂围垦工程;
(5)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m³/s以下或装机功率10MW以下的中小型泵站工程;
(6)防潮标准在30年一遇以下的海堤工程;
(7)辖区内河道治理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水工程;
(8)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2.工程中标价50万元以下及镇(街道)级招投标的项目和常规性河道清淤不涉及水工程实体的项目由镇(街道)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3.防汛应急抢险的项目可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日常质量管理。
4.区水利工程质量技术站受区水利局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内容
全区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水利工程,均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镇街水利站)的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或水利站)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计划实际需要,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
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方案进行确认。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
4.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5.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6.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7.对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检查。
9.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进行核备。
10.小型水利工程今后不制定质量监督计划、不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只填写监督工作情况表。
(三)明确责任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参建各方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监督终身责任承诺书(依照《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试行办法》(闽水建管〔2017〕47号)执行)。
2.所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依照《关于落实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莆市水利〔2017〕137号)执行),凡新建水利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也必须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3.逾期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必须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否则不予申请工程进度款和完工验收。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责任和义务: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填报《荔城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依法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持证上岗。
(3)监理单位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6.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7.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按本实施意见落实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在建水利工程,在2022年10月1日前已确定质量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四、解决问题
《荔城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主要围绕荔城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及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树立监督权威,不断增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力争从根本上消灭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各项因素。
五、联系方式
姓名:林元俊,电话号码:0594-22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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