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1台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达到了规定的报废条件。请机主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荔城区农机监理站办理有关报废多功能拖拉机注销登记,逾期将注销多功能拖拉机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自负。
附件:注销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信息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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