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病害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单位。
二、补助内容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生猪产品。
三、补助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800 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 贴 80 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一头予以补 贴,累计未达 90 公斤不予补贴。对于进入定点屠宰场前已死 亡的生猪和各有关执法部门在屠宰场外各环节查获的必须无 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对货主不予补贴,对其无害化处理 单位给予处理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70%, 市、区财政各承担 15%。
四、申报程序
(一)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保存二年)每月5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按照《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报表》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折合头数及病害猪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
(二)有关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定,会同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资金。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申报补助资金。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市级配套资金,资金下达文件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咨询电话
0594-6723331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损失、处理补贴项目政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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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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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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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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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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