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4〕25号)。
2.补助对象:
(1)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2)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行业协会和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
3.补助内容:
(1)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活动费用奖励;
(2)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行业协会和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组织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所需的活动组织、现场氛围布置等相关活动开支。
4.补助标准:
(1)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奖励:参加线上单次宣传展销活动的,奖励0.2万元/家;参加线下单次展销活动时间超过2天(含)的,市内活动奖励0.3万元/次·家,省内活动奖励0.5万元/次·家,省外活动奖励1万元/次·家;
(2)县区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按每场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活动费用补助。
5.申报程序:
(1)参展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每年度12月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补助,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后,于12月15日前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申报奖补资金;
(2)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行业协会和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在每年度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行文申报活动经费补助(区农业农村局要联合财政局行文)。
咨询电话:0594-6723331(区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594-6723331(区农业农村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补助资金项目政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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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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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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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下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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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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