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
2.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帐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代表为公职人员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校正后,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整户为公职人员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为村集体的耕地面积补贴分发到具体农户时,要做好各涉及农户的户主姓名和应补面积的登记和公示,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需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确认和村委会盖章,并报区、镇两级备案,方可将补助面积加到各个相关农户的应补面积中,若有变化,必须重新划分、登记、公示和说明。
3.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4.补助标准:根据全区补贴资金总量(2025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往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5.申报程序: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核实、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账户等信息,并公示、汇总上报。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更新。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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