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荔财农〔2024〕70号)。
二、补助对象
原则上补助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规模种植主体、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区级及以上家庭农场优质场、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补助2025年及之前评定但未获得补助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
三、补助内容
用于粮油规模种植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用于加强辅导员队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用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等。
四、补助标准
1.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省、市、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2.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县补助30万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
3.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1、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按照“主体申报、区级职能部门审核、区级职能部门批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
2、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录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按照“确认主体(邀标、发文确认等)、开展服务、组织验收、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67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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