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3)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3-12-21 17:44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荔卫医罚[2023]39

20231023日至20231024日,莆田市荔城区顺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克林霉素)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顺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91350304MA8UKQAL4A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荔卫医罚[2023]40

20231023日至20231024日,莆田市荔城区陈树佑内科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名称:荔城李金典内科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陈树佑内科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92350304MA8UW15AXD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莆荔卫医罚[2023]43

20231128日,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卫生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明堂从事诊疗活动,获得违法所得162元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卫生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贰元(16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

莆荔卫医罚[2023]44

20231128日,陈明堂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卫生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陈明堂非医师行医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