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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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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莆田市荔城区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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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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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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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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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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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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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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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涂国保在莆田市荔城区医院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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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保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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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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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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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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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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