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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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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公罚﹝2023﹞01号 |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荔城区艺丝风尚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艺丝风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135030431545770XX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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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公罚﹝2023﹞02号 |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荔城区羽动的游泳馆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羽动的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4MACJHPBT4X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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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公罚[2023]03号 |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荔城区蓝波玩游泳馆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蓝波玩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4MACPLMY296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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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莆荔卫公罚[2023]04号 |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平和游泳俱乐部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平和游泳俱乐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4MA32WDC35T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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