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原料污染问题、聚焦知假造假问题、聚焦欺骗误导消费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莆田市荔城区某百货零售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在肉制品经营区域使用“生鲜灯”案
我局工作人员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于2025年4月1日对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某百货零售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在售的“鑫云东®泡鸭爪”食品已过期,同时,该店经营的猪肉摊所使用的照明灯中混有红色LED灯珠,发出光线偏红,我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市局处理。
市局依据上述线索依法对位于该百货零售超市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确实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4包“泡鸭爪”(生产日期:2024/06/01,保质期:9个月)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为35元,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同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14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鸭爪”(生产日期:2024/06/01,保质期:9个月)采取无害化销毁。另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肉制品经营区域的照明灯具已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已及时改正,市局决定不予处罚。
2、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批发店未按规定录入“一品一码”案
我局工作人员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批发店检查时发现该店4月份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未录入,并有两条应录未录数据,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移送市局进一步调查处置。
市局经核查发现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批发店在其经营场所涉嫌未及时录入食品追溯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3、莆田市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我局对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产品“八味菊花决明子枸杞茶”使用“养肝护肝”等词语,按规定移送市局支队进一步调查处置。
市局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京东平台网店销售普通食品广告中,发布有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核查前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链接,涉案链接发布期间销量为3笔,当事人已将销货款项全部退还消费者。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局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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