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上级市场监管局和各级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先将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莆田市荔城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不予立案案
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荔城区某便利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靓媳妇”香辣猪蹄(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案发时已过期),货值金额14.5元;
2.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1袋“靓媳妇”香辣猪蹄确已超过保质期;
2.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
3.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14.5元),且当事人当场对过期食品作下架并无害化销毁处理;
4.当事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以下免罚情形:
1.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
3.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下架销毁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研究,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本案不予立案。
本案是适用“首违不罚”政策的典型范例。当事人虽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主动整改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免予处罚,既彰显了执法温度,又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二: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某生鲜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标签违规及计量器具违法、生鲜灯违规案
2025年4月,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辖区内的“北高某生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价格违法:收银系统默认“反向抹零”,每笔交易多收不超过0.1元;
2.标签违规:散装食用农产品未标注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
3.计量器具过期:电子台秤未定期检定,计量标志过期;
4.生鲜灯违规:猪肉销售区使用红色光源生鲜灯,致肉品颜色失真。
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
1.价格问题:当事人系首次违规,多收金额微小且已主动改正,符合《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4项“轻微免罚”条件;
2.标签与计量问题:已补全食用农产品标签并将电子秤送检合格;
3.生鲜灯问题:现场仍存在红色光源照射猪肉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价格违法: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但符合“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免罚情形;
2.标签缺失: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因已整改不予处罚;
3.计量过期:违反《计量法》第九条,因完成检定不予立案;
4.生鲜灯违规: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对价格、标签、计量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
2.对生鲜灯违规行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包容审慎”执法理念:
1.精准裁量: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的行为免予处罚,优化营商环境;
2.技术监管:关注计量器具检定、生鲜灯使用等隐蔽性违法行为,提升执法专业性;
3.警示作用:通过“警告”行政处罚强化经营者合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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