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原料污染问题、聚焦知假造假问题、聚焦欺骗误导消费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荔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高辖区内某日杂店存在以下问题:
1. 该店由经营者及其配偶共同管理,现场销售散装熟食(油豆腐等);
2. 经营者配偶作为从业人员,无法现场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鉴于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查处。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当日作出并执行。
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是法定强制性要求。本案当事人未履行查验和管理义务,安排无证人员参与熟食销售,构成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警告”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精神。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尤其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需重点监管。
对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初次违法实施警告,既维护法律严肃性,也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整改,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二:某食杂店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信息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荔城区北高镇的某食杂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该店在店门口摆放一批散装米粉进行称斤销售,但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法定标签信息。因属地管理权限问题,线索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
执法人员依据移送线索赴现场核查,确认以下事实:
1. 违法主体:某食杂店经营者
2. 违法事实:销售的散装米粉未在外包装容器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3.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散装食品应在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执法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改正:要求立即补充标注散装食品的完整标签信息。
2. 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1. 散装食品标签不可缺失:经营者需严格履行标签标注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 过罚相当原则:对首次轻微违法以警告为主,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本案凸显散装食品标签管理的普遍风险,警示经营者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应加强散装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典型案例三:某生鲜便利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显示,当事人系食品经营企业,采购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但所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龙眼样品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从某果业公司采购21公斤龙眼,采购单价11.9元/公斤。销售单价29元/公斤,实际销售16.675公斤,剩余4.325公斤因损耗报损。违法经营货值金额483.57元,违法所得233.57元。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追溯凭证。调查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添加的主观故意,或明知应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仅凭感官无法判断添加剂超标,符合合理经营行为。
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28条,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故意的经营者不予处罚。同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涉及外辖区线索应移送处理。
本案不予立案,已将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当事人未受行政处罚,但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 违法性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问题。
· 免责情形:当事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 执法启示:本案强调食品经营者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追溯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核查主观故意,对合规企业免予处罚,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企业强化供应商审核和自检,防范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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