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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荔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9-1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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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上级市场监管局和各级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先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荔城区某餐饮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反食品浪费要求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辖区内某餐饮店(下称“当事人”)涉嫌存在三项违法情形:一是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二是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是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上述违法事实均属实。 

  二、法律分析

  (一)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案中,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可能导致疾病传播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把控的关键环节。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确认采购食品的安全性,可能使不合格食品流入经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三)未落实反食品浪费提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未履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的社会责任,与反食品浪费立法目的相悖。 

  三、处理结果

  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法情节较轻(如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四、案例启示

  本案凸显了部分餐饮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反食品浪费义务的认识不足,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1. 严格健康管理:确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杜绝“带病上岗”; 

  2. 规范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留存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等),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3. 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光盘行动”“按需点餐”等标识,或通过服务人员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节约粮食。 

 

  典型案例二:荔城区某快餐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5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某镇的某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两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是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二是采购食品原料猪肉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违法:2025年5月,当事人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当事人曾于2024年3月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本次属再次违法,构成“拒不改正”情节。 

  2.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违法:当事人采购猪肉原料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资质证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法律适用与处罚裁量

  (一)违法定性

  1.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2.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二)处罚裁量

  考虑到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属“拒不改正”;二是在本次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第(六)项(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罚: 

  1. 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2. 对“再次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5000元。 

  五、案例启示

  (一)企业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底线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且在被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忽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强化内部管理,定期核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制度,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中,既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又考虑其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等因素适用从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并重”的执法理念,引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升合规意识。 

  (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本案的查处与公开,旨在警示全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无小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红线”,任何忽视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屡罚不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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