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原料污染问题、聚焦知假造假问题、聚焦欺骗误导消费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某食品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5年9月8日,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食品小作坊涉嫌存在食品原料过期未及时清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问题,因无行政处罚权,将该案件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置。
2025年9月25日,该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确存在食品原料过期未及时清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等规定)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1. 针对当事人食品原料过期未及时清理的行为,经核查,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7.2.6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行为系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事后已立即自行改正,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针对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当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5月,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辖区内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注“梦之蓝”商标的白酒15瓶,其中型号为52%vol 550ml的M3(水晶版)13瓶、52%vol 500ml的M6 2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经查,该商行从外地商家处购进上述白酒后用于销售,截至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供货凭证、正规发票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信息,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涉案13瓶M3白酒每瓶550元、2瓶M6白酒每瓶700元,总货值8550元。
1. 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销售标注“梦之蓝”商标的假冒白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2.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商品未售出、系初次违法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警告;
2. 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3. 没收侵权白酒(M3型13瓶、M6型2瓶);
4. 处罚款47100元。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
1.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商品时应索要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凭证等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来源可追溯,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销售知名品牌商品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仔细核对商标标识、包装等信息,避免因疏忽销售侵权商品。
3. 规范经营行为: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商品,切勿盲目购进销售,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来源不明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3: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及使用注销商品条码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米粉”存在标签标注虚假信息及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月分两批次生产“**米粉”共300袋(规格1.5斤/袋),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为“原关联加工厂”、生产许可证号与当事人实际资质不符,属虚假标注;同时,标签使用的商品条码系“原关联加工厂”已注销的条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040元,违法所得8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1. 案件来源:2025年6月,该局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米粉”标签信息异常,遂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固定证据;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涉案食品投料记录、销售台账、检验报告等材料。
3. 违法事实认定: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米粉”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生产许可证号与自身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不一致,构成虚假标注;使用的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确属“原关联加工厂”已注销条码。上述违法行为系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原关联加工厂”注销后遗留的旧包装袋,员工误用所致。
1. 标签虚假标注: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虚假生产商及许可证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
2. 使用注销商品条码:涉案食品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违反《某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不得使用已注销条码”的规定。
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系使用同一错误包装袋所致,属“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行为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规制。同时,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改正,提供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合格报告,涉案食品非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且无主观违法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当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减轻处罚清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2217.2元,罚没款共计2298.2元。
1.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标签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包装材料申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清理注销企业遗留的旧标签、旧包装,避免员工误用导致违法。
2.合规管理重点: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生产商、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需与企业实际资质严格一致,商品条码应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定期核查有效性。
3.监管执法导向:对因过失、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裁量规则予以减轻处罚,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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