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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荔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10-2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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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上级市场监管局和各级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先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某餐饮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移交线索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店在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链接标注“牛肉小串”的菜品广告宣称“主料:牛肉”,但实际原料为“汼肉风味小串”,其配料表显示成分为“鸭胸肉”,未含有牛肉成分。 

  经查,该餐饮店于2025年5月在网络平台上架销售上述“牛肉小串”,至案发时共销售10单,单价13元,经营额130元,发布该网页广告的费用为300元。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其行为涉嫌违法。 

  二、调查认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核实,涉案“牛肉小串”广告内容与实际原料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将配料为“鸭胸肉”的食品宣称为“牛肉小串”并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五、案例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与食品实际成分不符的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旨在警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某扁食小作坊食品标签不规范案

  一、基本案情

  荔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辖区内某扁食店生产的“西天尾燕皮扁食”存在两项标签问题:一是产品外包装标注“西天尾燕皮扁食”,但食品标签品名标注“西天尾扁食”,二者不一致,未清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二是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食品添加剂(肉味香精)”,使用非标准表述,食品添加剂名称标注模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二、调查核实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两种规格的“西天尾燕皮扁食”产品,其外包装标签已按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要求规范标注。但针对投诉人提供的特定生产日期的同款产品,执法人员发现其标签确实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品添加剂“肉味香精”未使用标准名称标注,表述不规范;二是外包装“西天尾燕皮扁食”与标签品名“西天尾扁食”存在差异。 

  另查明,“西天尾扁食”作为当地传统特色食品,已被列入地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当事人使用“西天尾扁食”作为产品名称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违法。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规范食品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对在售产品标签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四、案例启示

  1. 食品标签需真实准确。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注产品信息,确保外包装与标签内容一致,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避免因表述模糊或不一致引发消费纠纷。 

  2. 传统特色食品名称受保护。对于列入地方允许加工目录的传统特色食品,其惯用名称可作为产品名称使用,但仍需确保标签其他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轻微违法可柔性执法。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适用警告等柔性处罚措施,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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