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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4)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4-09-12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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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荔卫医罚﹝2024﹞25号

经调查核实,1.2024年7月24日,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卫生所在给患者谭某、范某有、胡某金输液过程中,乡村医生陈秀容未对该三位输液患者进行观察,擅自离开卫生所半个小时以上,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2.2024年7月24日,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卫生所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谢佳丽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属实。

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1.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荔卫医罚﹝2024﹞26号

经调查核实,2024年7月24日,陈秀容在镇海街道办事处古山村卫生所给患者谭某、范某有、胡某金输液过程中,未对该三位输液患者进行观察,擅自离开卫生所半个小时以上,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属实。

陈秀容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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