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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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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19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陈远洪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健步诊所有限公司荔城内科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并获得违法所得9600元的行为属实,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
陈远洪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00元);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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