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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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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传罚﹝2025﹞01号 |
经调查核实: 1.2025年1月3日,莆田市医共体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莆田阔口分公司未将本单位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属实; 2.2025年1月7日,莆田市医共体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莆田阔口分公司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未远离医疗区和人员活动区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医共体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莆田阔口分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案 |
91350304MACKWRCX1N |
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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