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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3.11-2024.3.15)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时间:2024-03-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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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PT01CG-CF-0141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08号

2024.3.12

林某某

林某某于2024年03月12日,擅自在荔城区延寿路挖掘人行道。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的罚款。

2024.3.12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141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涉及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协同办理;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和其他管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擅自挖掘(非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主车道、辅道的。按辅道每平方米处1000元、主车道每平方米处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1.擅自挖掘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2.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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