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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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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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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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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41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08号 |
2024.3.12 |
林某某 |
林某某于2024年03月12日,擅自在荔城区延寿路挖掘人行道。 |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的罚款。 |
2024.3.12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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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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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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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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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涉及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协同办理;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和其他管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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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擅自挖掘人行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擅自挖掘(非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主车道、辅道的。按辅道每平方米处1000元、主车道每平方米处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1.擅自挖掘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2.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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