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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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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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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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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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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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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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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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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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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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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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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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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6日,郑成聪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针刺等技术方法为张某、黄某英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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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聪非医师行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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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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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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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所封存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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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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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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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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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
1、2024年3月14日,莆田市荔城区林协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官某香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2、2024年3月14日,莆田市荔城区林协口腔门诊部为患者官某香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前,未按规定为患者官某香开展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等的行为属实,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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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林协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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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304MA2XU3UJ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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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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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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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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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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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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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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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14日,黄兆丰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官某香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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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兆丰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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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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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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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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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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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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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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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25日,莆田市棒棒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郑亿胜开展诊疗活动,获得违法所得95元的行为属实,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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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棒棒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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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304MA8U8KEF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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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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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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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伍元整(95.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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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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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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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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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25日,郑亿胜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棒棒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荔城内科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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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亿胜非医师行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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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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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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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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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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