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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4.1-2024.4.7)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4-0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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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PT01CG-CF-0013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12号 

2024.4.2

邵某

邵某于2024年04月02日,擅自在荔城区海丰北街与下店路交汇处占道摆摊设点。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2024.4.2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013 

项目名称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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