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
|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 1 | C104.50.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第Z2003708号 | 2024.4.8 | 林某某 | 2024年3月26日上午,当事人林某某在荔城区西天尾磐龙山庄小区门口旁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挖掘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 2024.4.18 |
|
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13号 |
2024.4.17 |
胡某 |
胡某于2024年4月17日,擅自在荔城区第四实验小学附近占道摆摊设点。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
2024.4.17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
1 |
权力编码 |
C104.50.4 |
|
|
项目名称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1.轻微: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严重: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处8.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
|
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