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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4.29-2024.5.5)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5-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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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PT01CG-CF-0121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16号

2024.4.29

邹某某

邹某某于2024年04月29日,擅自在荔城区建发央誉北门附近绿化带乱倒垃圾。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拾元整的罚款。

2024.4.29

 2  PT01CG-CF-0121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17号  2024.4.30  汪某某  汪某某于2024年04月30日,擅自在荔城区延寿路“浙果壹号”店门口二次乱倒垃圾。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2024.4.30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121 

 

项目名称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项   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①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5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500元罚款,责令改正。 

一般:①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10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①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③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A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15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1500元罚款,责令改正。C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①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200元罚款;②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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