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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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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
1、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19日,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壹颗芽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林某祥、林某燕、郑某连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2、2023年11月26日,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壹颗芽口腔门诊部为患者林某祥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前,未按规定为患者林某祥开展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等的行为属实,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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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壹颗芽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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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0304MA32AC18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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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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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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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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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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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荔卫医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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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19日,方腾飞在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壹颗芽口腔门诊部执业期间,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林某祥、林某燕、郑某连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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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腾飞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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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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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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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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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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