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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3)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3-10-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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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荔卫公罚[2023]05号 

经调查核实: 

一、自2022年4月起莆田市荔城区卓优美容工作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林婷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卓优美容工作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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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佰元整(205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荔卫公罚[2023]06号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康田上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市康田上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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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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