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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4)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4-02-2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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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荔卫医罚﹝2024﹞04号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方建英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中境469号二楼未经备案的诊所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行为共获得违法所得1190元。 

方建英非医师行医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玖拾元整(119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荔卫医罚﹝2024﹞05号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0日,苏锦鸿未按诊疗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属实,属于医师未按诊疗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苏锦鸿医师未按诊疗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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