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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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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04号 |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方建英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中境469号二楼未经备案的诊所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行为共获得违法所得1190元。 |
方建英非医师行医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玖拾元整(119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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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4﹞05号 |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0日,苏锦鸿未按诊疗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属实,属于医师未按诊疗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苏锦鸿医师未按诊疗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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