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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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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17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林再敏中西医结合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甲硝唑、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为患者曾某铭、郑某霞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林再敏中西医结合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
92350304MA8TJB271T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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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传不罚﹝2024﹞02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许志城中西医结合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许志城中西医结合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
92350304MA335JCL2P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不予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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