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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5.6-2024.5.12)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5-1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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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PT01CG-CF-0123

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18号

2024.5.7

林某某

林某某于2024年5月7日,擅自在荔城区胜利北街部分人行道莆田市荔城区新进汽车美容店门口上冲洗机动车辆。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2024.5.7

2

PT01CG-CF-0013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0号

2024.5.8

黄某某

莆田市荔城区黄某某日用品店(经营者:黄某某)于2024年05月08日,擅自在荔城区辰门兜市场外设置店外店。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2024.5.8

3

PT01CG-CF-0121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1号

2024.5.10

贾某某

2024年05月10日早上,有群众举报当事人贾某某于2024年05月09日晚上在荔城区镇海南街“图门烧烤”店门口(该路段属于二类管理路段)乱扔垃圾。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2024.5.10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123

项目名称

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城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二)在道路等公共场所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①在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的;②个人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上冲洗自有机动车辆,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营性洗车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尚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能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的。

A在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的;处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B个人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上冲洗自有机动车辆,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营性洗车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经营性洗车店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C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尚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能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的;处5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一般:①在市区道路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等影响市容行为,尚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改正的;②经营性洗车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造成污水横流、污染路面的;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且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尚能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A在市区道路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等影响市容行为,尚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B经营性洗车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造成污水横流、污染路面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C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且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尚能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严重:①在市区道路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等影响市容行为,拒不改正的;②在市区道路及公共场所上冲洗机动车辆,拒不改正的;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拒不改正的。A在市区道路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等影响市容行为,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B在市区道路及公共场所上冲洗机动车辆,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C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2

权力编码

PT01CG-CF-0013

项目名称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

权力编码

PT01CG-CF-0121

项目名称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项   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①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5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500元罚款,责令改正。

一般:①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10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①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③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A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150元罚款,责令改正。B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1500元罚款,责令改正。C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①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200元罚款;②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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