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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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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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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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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第Z2003703号 |
2024.5.10 |
邱某某 |
邱某某驾驶的车辆闽B53515于2024年5月10日在荔城区拱辰街道文献东路运输砂石时,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泄漏、遗撒的。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 |
202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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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5号 |
2024.5.20 |
黄某 |
黄某于2024年05月20日擅自在荔城区田庄街占道摆摊设点。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
202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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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T01CG-CF-0138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6号 |
2024.5.21 |
周某某 |
周某某于2024年05月21日擅自在荔城区胜利路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罚款。 |
202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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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7号 |
2024.5.21 |
陈某某 |
当事人陈某某于2024年5月21日,擅自在荔城区濠浦社区四亭路街道人行道上堆放物料(扶梯)。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
202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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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T01CG-CF-0125 |
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28号 |
2024.5.23 |
莆田轩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20日对荔城区拱辰街道尚勤街建发央著小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环境卫生责任人(莆田轩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位于该小区2号楼8层公共区域有建筑垃圾未清理干净,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在5月22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把公共区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该小区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环境卫生责任人(莆田轩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整改到位。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 |
2024.5.23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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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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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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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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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关于特殊场所和活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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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②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A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100元罚款。B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罚款。C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一般: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A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罚款。B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罚款。C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D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严重: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A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罚款。B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元罚款。C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D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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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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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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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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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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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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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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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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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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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建设工程垃圾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置;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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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50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5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A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10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1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B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00立方米以上,500 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15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2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A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或二次及以上违法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500立方米以上,1000 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20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3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B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二次及以上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1000立方米以上的;1.对运输单位处5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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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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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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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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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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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 一般:A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300元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 严重:A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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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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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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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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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住宅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路、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除公路外的主干次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临街的人行道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临街单位或者个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六)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予以调整。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制止、劝阻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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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逾期3天以下不改正的。A逾期1天以下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B逾期1天以上3天以下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400元罚款。 2、一般:逾期3天以上5天以下不改正的。A逾期3天以上4天以下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处以600元罚款。B逾期4天以上5天以下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以4000元罚款;个人处以800元罚款。 3、严重:逾期5天以上不改正的。逾期5天以上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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