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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4.6.24-2024.6.30)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4-07-0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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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PT01CG-CF-0086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第Z2003688号

2024.6.13

刘某

刘某于2024年06月11日至2024年06月12日,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荔城区八二一大街人行道和辅道上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0.3m×2m+1.2m×3.5m,共计4.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元整罚款。

2024.6.25

2

PT01CG-CF-0013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莆城管简罚决 〔2024〕20037号

2024.6.24

宋某某

2024年06月24日早上,有群众举报当事人宋某某于2024年06月23日晚上在荔城区拱辰街道文龙路亲水平台附近占道摆摊,我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该地点查看并通过举报人的拍摄照片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通知当事人到我二大队接受行政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2024.6.24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086

 

项目名称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挖掘三类管理路段:A挖掘三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1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B挖掘三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2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C挖掘三类管理路段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3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挖掘二类管理路段:A挖掘二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2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B挖掘二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3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C挖掘二类管理路段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4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挖掘一类管理路段:A挖掘一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3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B挖掘一类管理路段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4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C挖掘一类管理路段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每平方米每天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权力编码

PT01CG-CF-0013

 

项目名称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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