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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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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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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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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1 |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
莆城管简罚决〔2024〕20039号 |
2024.7.1 |
吴某某 |
吴某某于2024年07月01日擅自在荔城区延寿大厦后门的背街小巷乱倒污水,污染路面。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罚款。 |
202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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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T01CG-CF-0138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莆城管简罚决 〔2024〕20040 号 |
2024.7.2 |
李某某 |
2024年7月2日下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荔城区滨溪北路偷倒垃圾。我二大队执法人员林德泉、陈国荣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李某某利用车辆闽C03H5Q装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荔城区滨溪北路路边。经调查,发现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2年5月18日及2023年2月22日有2次以上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
202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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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莆城管简罚决 〔2024〕20041 号 |
2024.7.4 |
史某某 |
史某某于2024年7月4日擅自在荔城区西洪南街利用车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卖西瓜。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 |
2024.7.4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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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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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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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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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1.《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露天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项 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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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 轻微:①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三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B在三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2. 一般:①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A在二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 严重:①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②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③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A在一类管理路段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B在一类管理路段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C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拒不改正的,或有二次及以上违法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①乱倒(扔)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的:处200元罚款;②露天焚烧垃圾或落叶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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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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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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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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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建设工程垃圾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置; 处罚依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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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50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5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A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10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1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B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00立方米以上,500 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15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2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A 1.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或二次及以上违法的;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500立方米以上,1000 立方米以下的;1.对个人处200元罚款;2.对运输单位处3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B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二次及以上违法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1000立方米以上的;1.对运输单位处5万元罚款;3.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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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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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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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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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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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摆摊设点。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6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严重:促销经营活动。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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