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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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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29号 |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11日至2024年8月24日,莆田市荔城区金豆芽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向患者黄某雅及其近亲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金豆芽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
92350304MA34443163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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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4﹞32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12日,黄德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德媄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荔城口腔诊所内从事口腔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
黄德美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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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医罚﹝2024﹞33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0月14日,吴长庚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郊西465号(莆田市荔城健步诊所有限公司)对面未经备案的口腔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0月14日,吴长庚未经备案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郊西465号(莆田市荔城健步诊所有限公司)对面举办口腔诊所开展口腔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属实;以上行为共获得违法所得2000元。 |
吴长庚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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