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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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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35号 |
经调查核实, 1.2024年10月14日,宜仁堂医疗服务(莆田荔城)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郑彪为患者林某霞开展点阵激光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属实; 2.2024年10月14日,宜仁堂医疗服务(莆田荔城)有限公司超出备案的中医科诊疗范围为患者林某霞开展点阵激光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属实。 |
宜仁堂医疗服务(莆田荔城)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91350304MA8TXP962K |
1.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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