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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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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4﹞37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1月16日,莆田市炎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克林霉素、替硝唑、阿米卡星)为患者宋某峰、潘某桥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炎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
91350304MAE0DN5E24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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