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莆荔卫医罚﹝2024﹞36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14日,郑彪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宜仁堂医疗服务(莆田荔城)有限公司内为患者林某霞开展点阵激光医疗美容服务,并获得违法所得1500元的行为属实。 |
郑彪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