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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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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传罚﹝2024﹞05号 |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行为属实。 |
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案 |
91350304MA32XK770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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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传罚﹝2024﹞06号 |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刘琼在莆田阳光医院执业期间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行为属实。 |
刘琼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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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传罚﹝2024﹞07号 |
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黄聘婷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莆田阳光医院(设置单位: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行为属实。 |
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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