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莆荔卫医罚﹝2025﹞01号 |
经调查核实: 1.2024年8月25日,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医师宋某春未按规定填写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病程记录的“术前小结”内容的行为属实,并且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曾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我局行政处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莆荔卫医罚﹝2022﹞18号),故该行为属于再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2.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医师宋某春伪造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临时医嘱单”内容、使用医师何某顺伪造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术后第1日病程记录”内容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首次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
莆田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伪造病历资料等案 |
91350304MA32XK7709 |
1.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莆荔卫医罚﹝2025﹞02号 |
经调查核实: 1.2024年8月25日,宋某春在莆田阳光医院执业期间未按规定填写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病程记录的“术前小结”内容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2.宋某春在莆田阳光医院执业期间伪造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临时医嘱单”内容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首次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
宋某春伪造病历资料等案 |
1.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
3 |
莆荔卫医罚﹝2025﹞03号 |
经调查核实,何某顺在莆田阳光医院执业期间伪造患者陈某华住院病历资料中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术后第1日病程记录”内容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首次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
何某顺伪造病历资料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