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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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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04号 |
经调查核实: 1.2024年7月1日,莆田市荔城区九华希邦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为患者严某荣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前,未按规定核查严某荣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结果报告单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 2.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莆田市荔城区九华希邦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医师林某浈授权护士张某雪在患者严某荣口腔种植手术病历资料中的“二期手术报告”和“修复治疗记录”代签医师林某浈名字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莆田市荔城区九华希邦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
91350304MACD0U7K03 |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2.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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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5﹞05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莆田壹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王某星为患者开具抗菌药物“头孢克肟”、“庆大霉素(注射)”处方的行为属实。 |
莆田壹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
91350304MA8UKCCD3L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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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医罚﹝2025﹞06号 |
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林某浈在荔城九华希邦雅口腔门诊部执业期间授权护士张某雪在患者严某荣口腔种植手术病历资料中的“二期手术报告”和“修复治疗记录”代签林某浈名字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林某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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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莆荔卫医罚﹝2025﹞08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2月4日至2025年2月10日,郑某贵未经备案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新村235号举办诊所擅自执业,并获得违法所得16元的行为属实。 |
郑某贵举办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整(16.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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