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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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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公罚﹝2025﹞02号 |
经调查核实: 1、莆田市荔城区博肤美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月1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2066号正荣润城20号楼203室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2、莆田市荔城区博肤美皮肤管理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林某某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博肤美皮肤管理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92350304MACFXBPR29 |
1、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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