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莆荔卫医罚﹝2025﹞12号 |
经调查核实: (一)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顾客黄某芬、周某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二)2025年4月16日,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范某芳为顾客黄某芬开展腋下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活动,并获得违法所得15.75元的行为属实,属于《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 |
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
91350304MA8RL2PL71 |
(一)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零柒角伍分(15.75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莆荔卫传罚﹝2025﹞03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5月23日,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 |
91350304MA8RL2PL71 |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