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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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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07号 |
经调查核实: (一)2024年2月22日、2024年9月10日,吕某发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湄岛一手养生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1299弄2号203室)未备案的诊所内开展针灸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二)2024年2月22日、2024年9月10日,吕某发未经备案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湄岛一手养生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1299弄2号203室)举办诊所开展针灸活动的行为属实,属于举办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为。 |
吕某发非医师行医案 |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因违法行为(一)和(二)存在牵连关系,可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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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5﹞13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16日,范某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内为顾客黄某芬开展腋下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服务,未获得违法所得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
范某芳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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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医罚﹝2025﹞14号 |
经调查核实,姜某在莆田市菲欧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荔城医疗美容诊所执业期间,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未按规定填写顾客黄某芬、周某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姜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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