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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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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10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20日,莆田美欧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使用医师陈某花为患者赵某胜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中,未按规定向赵某胜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为。 |
莆田美欧医学美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
91350304MAC8LDWE4A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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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5﹞11号 |
经调查核实,陈某花在莆田美欧医学美容有限公司荔城医疗美容诊所执业期间,于2025年4月20日为患者赵某胜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行为属实,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行为。 |
陈某花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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