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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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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15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17日,李某妹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未经备案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西洪村福安大药房对面民宅二楼举办口腔场所并开展口腔医疗执业活动,获得违法所得100元的行为属实。 |
李某妹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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