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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25.7.14-2025.7.20)

来源:荔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5-07-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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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

名称

处罚

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决定书时间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莆荔城管罚罚告[2025]0002号

2025.7.15

黄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某

荔城区北高镇江边村黄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六人于2019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北高镇江边村集体土地,建设公墓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约6042平方米(共计9.06亩),用地四至为:东临农村道路,西临农用地,南临农用地,北临农用地,涉嫌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4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583平方米的旱地及水田处以每平方25元的罚款,计罚款114575元;对非法占用的962平方米的田坎、坑塘水面及沟渠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4810元;对非法占用的497平方米的特殊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2485元,共计罚款壹拾贰万壹仟捌佰柒拾元整。

2025.7.18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自由裁量标准

轻微: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A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免予处罚。B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良后果:(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免予处罚。C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一般: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A1、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不超过10亩的;(2)未利用地不超过5亩的;(3)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不超过2亩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不超过10公顷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B1、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10亩以上不超过15亩的;(2)未利用地5亩以上不超过10亩的;(3)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2亩以上不超过5亩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十公顷以上不超过20公顷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C1、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15亩以上的;(2)未利用地10亩以上的;(3)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5亩以上不超过10亩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2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严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A1、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面积10亩以上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B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C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山、荒地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可以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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